岭南高中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,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运营与发展,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发布传播、舆论引导、舆情应对、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共岭南高中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规定(2016年3月修订)》,结合我校新媒体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凡以学校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(含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组织)等名义在新浪微博、腾讯微博和微信等公众平台注册的账号(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简称的;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或学院名称的;由校内各学院、部门或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),均属于学校的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,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 学校各级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,是面向社会宣传、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,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。
第二章 内容发布
第四条 学校各级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发布学校教育教学的最新动态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、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,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、工作、生活、发展,以凝聚师生校友情感,宣传学校发展成就,展示学校形象。
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,不得在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上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任何含有法律、法规等禁止的内容。
第六条 各单位在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工作相关,不得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不得利用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。发布、转发、评论信息时,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。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负责人审核同意。
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以“岭南高中”(简称“岭南”)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、改革措施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“岭南高中”“岭南”名义开设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或以“岭南高中”“岭南”名义在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。
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时,应及时通报学校党委宣传部。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开展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。未经学校领导同意,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。
第三章 管理与审核
第九条 “岭南高中”官方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由党委统一领导,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,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)书记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审核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新闻宣传分管领导为具体主管领导。
第十条 各单位开设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《岭南高中各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备案登记表》,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,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已开设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,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。
第十一条 按照“谁建设谁负责,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制度,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,明确职责,责任到人。各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、工作人员变动后,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,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十二条 各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,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设的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,由各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,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,进行无缝隙、全覆盖管理。每学期末,由各单位汇总一次下属各机构开设的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信息,集中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。
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下属机构如要对所开设的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岭南高中官方认证时,需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基础上,填写相关材料的申请表格,由党委宣传部填写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,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办理。
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,党委宣传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;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,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联动与维护
第十六条 “岭南高中”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建设、管理、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,负责信息审核发布,团委负责信息的正面引导,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、维护、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,各学院、部门协助、配合做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。
第十七条 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动,通过建设微博群、微信群的形式,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格局,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。
第十八条 “岭南高中”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将实时整合校内信息发布资源,提升信息发布的影响力和引导力;在管理过程中,对发现的问题和师生的提问,党委宣传部及时反馈相关部门、学院主要负责人,相关部门、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,妥善处理网络舆情。
第十九条 各级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在管理过程中,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发生舆情危机时,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,积极疏导,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;对重大事件、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,并与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
第五章 信息安全
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安全工作,不得私自将本单位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账号、密码外传。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,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与维护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,发布、转载有关信息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。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、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,要严格把关,一律不得发布。如有违反,视情节轻重,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类型新媒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